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出台新规定
| 索引号 : | 015000185/2016-00733 |
|---|---|
| 发布机构 : | 省政府办公厅 |
| 标题 : | 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出台新规定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民政、扶贫、救灾 |
| 成文日期 : | 2016-07-20 |
| 是否有效 : | 是 |
| 主题词 : |
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出台新规定
自7月1日起,《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对青海省内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方面,结合我省实际做出了新的规定。
该《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联合印发。共五章29条,分别对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等做出具体说明,旨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我省残疾人就业工作。该办法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按照该《实施办法》,我省所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